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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公司請專利專家來上課,課後我偷偷問了這個私人的問題,原本早就想寫出來和大家分享,但一直沒時間就晾在那裡了。

首先著作權也好、專利也好,要建立一個觀念,「法律不是寫出來讓人鑽漏洞的」。

因為往往我們提出和著作權有關的問題,十之八九會問:「如果我XXXXX這樣做,會不會侵權?」

著作權和專利這類的規範,目的是在提供創作者智慧心血的保障,尊重他們的智慧結晶,讓他們能安心創作,並讓自己的創作發揮應有的價值。

所以當我們自覺「有可能」侵犯他人著作權時,一般狀況下「尊重」是重點,無論如何取得作者的同意和授權是這份尊重最好的表現方式,而不是開始翻條文:「也許我可以鑽某個漏洞?也許我這樣改不會被告?也許我這樣做他就告不贏我?」

如果人人自重,其實沒有著作權法也沒關係的,問題是利之所趨,血肉之軀往往會禁不住誘惑。

那同人文是否會觸犯著作權呢?

這分兩個層面來看。

如果以條文來解釋,「人名沒有著作權」。如果今天我生下小男孩要叫他「瀧澤秀明」,基本上總長不能告我,因為這是人名,本來就時有重覆,另一方面他無法證明這個名字是他母親最先發明的,也許百年前就有人叫秀明。雖然這是個很有氣質的好名字,不過,沒辦法。

不然翅膀媽可以去告CLAMP了。

以精神上來看,跟這篇文章的作者到底是不是在寫總長有關。我自己的寫作習慣一般來說不太寫架空,其實是有點危險的。像那種純架空的文章,作者大可以說我只是取一樣的名字,我不是在寫他們,在法律上也許是安全的也說不定。

但這不代表真人同人文沒有法律問題。

當我們用各種述敘來讓文中的人物「像真人」時,很微妙地可能會觸犯到毀謗之類的罪名,倘若事務所想要提告,應該不會用著作權相關的條文興訟,毀謗最直接。

所以當同人作者們印本時常常會加上「與真實人物、團體、事件無關」這類的語句,其實想避的應該是這一條。只是實際上有沒有用,還沒人真的「被」試過我也不知道法官會怎麼想。另一方面,這類文章在一般情況下也許也被事務所當成一種宣傳,於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,日本FANS也知道這是一種隨時可被破壞的默契,畢竟內容妄想居多,當然應該低調,所以才會有「J禁」這個詞跑出來。


上面說了這麼多,我想回到事情的根本來看吧!

對事務所來說,藝人本身具有商業上的價值,我們如果利用同人誌來盈利就等同侵犯了他們的權利,因此寫文之前,標注文章內容「不是真實的」很重要。這並不是因為我們害怕被告,而是當這些文字被傳播時,的確有讓不知情的人「信以為真」的可能性,光就道德上而言,連寫都不太應該了,至少我們該加註。

而真人同人誌雖然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,但為了表示對當事人的尊重,還是「低調」為先。如果可以的話,會場賣一賣、頂多網頁開預購就很足夠了,不要放上網拍之類在「不查閱只閒晃」的狀態下還可以輕易翻到的地方。

我想尊重對方的權利,是最基本的重點。



然後就這樣我又打了一篇很枯燥的東西^^0

不要說看的人想睡,我打得都很想睡……,希望這些東西不會讓大家慌忙地逃離我的網誌(遠目)……

我也該乖乖上床睡覺了!大家晚安^^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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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leepyblu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4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