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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翼境有人要出「翼之一片翻譯本」。

是「本」哦!印出來,要收錢的那種!!!這是侵權犯法的行為,那些人卻理直氣壯?!


我也翻譯過一些文章,其實我知道這已經有點走在法律邊緣了,即使打從一開始就沒營利,我也只是因為法律無法規範我不收錢翻某些東西而不犯法。

翻譯讓知道瀧翼多可愛的人多了起來,對那些不收分文卻願意花自己的時間來為大家服務的同好,我心懷感謝,而這些人也都知道什麼叫不要太誇張,畢竟這是海外FANS沒有辦法中的辦法,也許連事務所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。

但拿翼之一片來「印書」,還要「收成本」,我覺得不可思議!

下面的文章有點枯燥,但如果有在寫文的人,也許也可以看一下。

其實,我是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會被翼境的版主給D掉,乾脆先貼自己家備份。


喵的,難得事辦完早回家想來寫文的說,一篇這麼長打完,我也脫力了,大家晚安= =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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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一份作品被創作出來的那一瞬間
作者自然會擁有以下兩種權利

一個是著作財產權
一個是著作人格權

著作財產權簡單地說是指使用作品的權利,創作人可以用來進行交易、轉讓,獲取利益。

著作人格權則是標明創作源頭,製造者的權利,這則是不會因為買賣交易更有所變更的權利。

比如今天今井翼先生收受酬勞為雜誌社創作「翼之一片」,在寫出某期文章的那一瞬間,他便擁有這篇文章的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。

翅膀將翼之一片交稿給雜誌社,領取稿酬,雜誌社便有使用這篇文章的權利,至於是不是有期限或是能否修稿等,就看翅膀的約怎麼和人家簽的。

所以翼之一片的著作財產權被翅膀賣給了雜誌社。

但人格權是不會變的。這篇文章不管翅膀用多少錢賣給了誰,它就是「今井翼」寫的文章,十年二十年百年之後都不會變。不會因為雜誌社給他錢就變成雜誌社老板的文章,這個權利仍屬於翅膀,他擁有這篇文章的創作人格權。

而在這個權利交易的過程中,我沒有看到這個論壇上的人的影子,或著,其實翅膀有收到你們的酬勞?

今天除了雜誌社,不管目的是不是營利,都不可以拿翼之一片出來出版。

這跟是不是學術交流等用途根本沒關係,那些日劇、日本節目翻譯檔案放出來時,上面跑馬燈寫著「僅供學術交流使用,請二十四小時後刪除……」等等聲明免責的言論,實際上真的上法庭時根本一點用都沒有,寫心安的而已。

不然我也可以翻譯JK羅琳的哈利波特然後拿出來賣,說我只收成本不算營利囉?

印成書就已經非常不應該,就算用「成本」二字當籍口,都不應該用他人的著作來收任何金錢!

今天去印書的人即使真的沒賺半毛,印出書來的老闆也因為「今井翼」的創作而得到收入了!

其實我們在網路上翻譯文章貼出來就已經走在法律邊緣,我沒想到這世界上真的會有人覺得翻譯完印出來收錢不算侵權。今天這個例子只是翅膀和雜誌社不知道,不然要告他們幾乎百分之百會贏得官司。當然,我指的是在公正的法律之下。

雖然以上解說的用詞可能是台灣版本,但正好我工作的內容與大陸市場有相關,我們研發的產品因為會銷往大陸,為了不要誤觸當地法律,更為了每次東西一銷售,隔不到三個月就滿坑滿谷的山搴機,我也具備大陸的智財權法的知識。在著作權相關規範的條文上,最近大陸經過幾次修法,已經和台灣內容相去不遠,也許名詞的名稱不同,事實上日本和美國條文也大同小異。

所謂的智財權,所謂的版權,在文明國家是「常識」。一片賣十元人民幣和一片賠本賣一元人民幣的盜版光碟,也不會因為你賠本賣就不是盜版不違法,也許你買了是因為經濟所迫不得己,好歹也該躲一下,我第一次看到有這樣光明正大理直氣壯的。

我不希望翅膀覺得外國FANS缺乏這種觀念,我們對他的愛並不比日本FANS少,我們也一樣希望他看到我們覺得開心而不是生氣,我們也一樣希望他覺得我們是文明可愛的FANS,對吧?

著作財產權有期限,如果他沒賣出,也許N百年以後翅膀離開人世間,再過五十年,翼之一片誰要出版都可以了。今天他賣出了,如果沒有著明期限,買走的人死後五十年,我們一樣愛怎麼印就怎麼印都可以。

但翅膀好好活著,雜誌社還沒倒。

更別忘了這次拿出來賣的文章人格權屬於誰。

「今井翼」

今天侵犯的是我們喜歡的那個人,那位叫今井翼的男人的權益,他把稿子賣給雜誌社,可沒有賣給我們。

 

我想我這篇文章阻止不了什麼,搞不好看了很刺眼三秒鐘就被刪了也不一定,但為了我們的偶像,請表現出翼放該有的水準吧!!

行文沓雜,讓大家忍耐讀了這麼多的枯燥文字,謹此致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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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leepyblu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